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海阳市地处黄海之滨、东半岛的中南部、胶东半岛南翼,南临黄海,北接半岛内陆,位于东经120°50’至121°29’和北纬36°16’至37°10’,有”东方夏威夷”之美誉,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。该市地处烟台、青岛、威海三个开放窗口城市中心地带。海阳市总面积1886.84平方千米。全市总人口71.6万人,其中非农业人口8.34万人。市人民政府驻地邮编:265100。行政区划代码:370687。区号:0535。清雍正十二年(1734年),清廷批准裁大嵩卫设海阳县,县城建于今凤城。因县地处黄海之北,故名“海阳”。1996年4月29日,经国务院批准,撤海阳县,设县级市海阳市。